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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监管面临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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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监管面临升级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4-24 * 浏览 : 43

  理财产品相关监管再出招,银监会拟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环节入手,对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服务时银行(行情 专区)业金融机构应履行职责出台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银监会日前下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消费者保护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程序和措施,确保消费者与其发生往来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一责任主体职责。发现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确有问题的,应协调相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权责认定情况,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或合同约定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该指引,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征求意见稿界定的银行业消费者是“购买或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和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的自然人”,暂不包括法人。

  消息人士透露,在非正式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商业银行认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体现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审批入市、营销推介及售后评估等各个业务环节,还体现在“协议制定”和“定价管理”上。一方面,合同条款的公平问题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障的核心;另一方面,银行收费问题已经成为投诉焦点,甚至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因此,“协议制定”和“定价管理”均是消费者权益得以保护的实质性问题。《征求意见稿》对这一意见进行了充分吸收。

  据新华社报道,针对消费者呼声强烈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免自己的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草案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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