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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放行证券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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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放行证券公司股权激励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3-18 * 浏览 : 35

  业界呼吁多年的证券公司股权激励有望开闸。近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称,目前证券公司薪酬结构问题制约了行业可持续发展。一些证券公司也因此陆续提出了实施股权激励的初步设想和计划。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尽早发布实施。

  征求意见稿共21条,主要对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的要求、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方式、激励股权来源、激励计划的内容、内部控制要求、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事项做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的审慎性要求,除了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外,还包括最近1年没有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对于激励对象,征求意见稿规定,激励对象可以是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员和管理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为确保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独立性,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采取设立信托计划或者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者股票期权。按上述规定设立的信托计划、公司、合伙企业,只能参与股权激励,不得从事其他活动。激励对象或者直接持股方可以放弃取得的股票期权,但不得转让、出质或者用于偿还债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回购公司股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解决激励股权来源。公司回购公司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回购的股权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所回购的股权应当在1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证券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融资、融资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包括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合规总监出具意见、董事会审议、监事会核实有关情况、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报证监会备案等。

  此外,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或者激励对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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