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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QFII额度可突破10亿美元 将提振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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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QFII额度可突破10亿美元 将提振股市
* 来源 : 新浪财经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2-12-14 * 浏览 : 22
 

  新浪财经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周五晚间公布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作出修改,其中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投资额度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

  国际金融学家赵庆明[微博]指出,QFII扩容是资本项下可兑换逐渐放松的过程,同时较2002年QFII制度刚诞生的时候,中国股市无论从体量还是制度成熟方面都可以应对国际金融资本,不必担心被操纵,同时股市低迷是促使当局做出QFII扩容决定的原因。

  “提高单个QFII的额度将促进更多海外资金投入中国股市,更对股市信心有极大的提振作用。”赵庆明表示。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今年以来QFII审批的速度有明显提升,但是目前已批准的额度离上限的800亿美元还有很大的距离。赵庆明认为,这是由于对单个投资者的诸多限制条件所致,限制将按照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步伐逐步放开,最终达到国民待遇。

  事实上,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FII额度的审批即已加速。11月份外汇局分别审批了24.75亿美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3.5亿美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其中,主权财富基金卡塔尔投资局的全资子公司卡塔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获得10亿美元的QFII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官员此前明确表示,今年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重点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个人资本项目对外开放上。这意味着QFII扩容将提速。

  中国证券报周四曾刊登文章称,随着有关部门加速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将大幅流入。

  根据外汇局2009年发布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提高到10亿美元。

  2002年,我国推出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截至11月30日,已经有165家QFII获得共计360.43亿美元的投资额度;106家QDII获得共计866.47亿美元的投资额度。(洁琳 发自北京)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现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投资额度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并按照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人或境内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相应删除第十条第一、二款中“和一个对应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字样,将第三款“人民币特殊账户”修改为“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一条第一、三款中“人民币特殊账户”修改为“人民币特殊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人民币账户)”;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一、二十四条及附表三中“人民币特殊账户”修改为“人民币账户”;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字样。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可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分期、分批汇出本金和收益。合格投资者每月汇出资金(本金、收益)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底境内总资产的20%” 。

  四、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开放式中国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行按周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或汇出。每月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底基金境内总资产的20%”。删除第三、四款。

  五、第十七、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本金,应持书面申请(含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说明等)、《外汇登记证》原件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并相应调减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托管人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相关手续”。

  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六、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及附表三中“8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七、增加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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