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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无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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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无需核准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2-10-11 * 浏览 : 20

  中国政府网1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171项行政审批项目并调整14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被取消;满足四种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不经核准即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分析人士认为,这将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及股东增持行为。

  此外,对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明确,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分析人士认为,下放审批权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审批难度,有利于增加项目上市量,但对楼市影响不大。

  对于此次决定取消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现行办法规定,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回购方案。

  按照现行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即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根据决定,今后满足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不经过证监会核准就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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