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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路线图首次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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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路线图首次亮相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5-04-22 * 浏览 : 42

  证券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修订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的申请条件和注册程序,确立了股票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

  修订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如此大范围、大力度的修订,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怎样影响市场的参与者?

  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草案修改了发行条件,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没有犯罪记录,发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以申请注册。

  此外,草案还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责承销的证券经营机构等参与各方的责任做了详细要求;规定了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并拟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就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说,现行的证券法存在证券发行管制过多过严,发行方式单一;证券范围过窄,市场层次单一;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等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新形势的内容。

  她说,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考虑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当前证券市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而对于将发行注册制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司信用类债券及其他证券,条件是否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吴晓灵说,为确保注册制改革顺利推出,减少争议,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遭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买股票,买到造假的上市公司怎么办?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还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此外,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

  草案规定了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6.2010, 0.0000, 0.00%)3000万元。经营两项或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最低限额应当合并计算。“证券业的核心资产是人,通过合伙制方式不仅能够留住人才,更能够打造出如高盛这样的‘百年老店’。”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微博]说。

  在长期讨论“国际板”问题未果之后,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分析人士认为,这未必意味着“国际板”一定会开启,但确实为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预留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短 评 >>>

  股票发行改革期待突破“最后一公里”

  在市场的热切期盼之中,证券法一审大幕开启,新修订的证券法将正式确立注册制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我国股票发行的主要形式。由市场供求来决定股票发行,我国资本市场将沿着市场化的道路前行。

  股票发行注册制是衡量资本市场成熟度的一个标志。推动我国股票发行由审核制走向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迈向成熟的必然。此次股票发行实施注册制,将打破长期以来的审批制痼疾,突破“窗口指导”,使股票发行逐步走上市场化道路。

  通观证券法草案,近三分之二的篇幅作出修改,体现了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提升直接融资比重获得了切实的制度保障,各类创新型融资方式将在法律的保障下合规开展。

  证券法大篇幅修订让各界看到了市场力量的成长,也对证券法修订的核心环节——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寄予了更多的期望。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界普遍希望注册制改革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动真刀真枪,突破行政与市场的“最后一公里”,政府不再“兜底”,真正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改革需蹄疾而步稳,改革更要珍惜时机。随着去年下半年以来股市持续走牛,投资者开户数迅速增长,各界对股市的关注度空前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决定性作用,可谓水到渠成,也是难得的历史机遇。

  开弓没有回头箭。注册制改革已然踏上征程,就需坚定不移地往前走。抓住有利时机切实推进改革,把本该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才能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稳步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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