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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委去留成市场热点 李大霄董登新观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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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委去留成市场热点 李大霄董登新观点不一
* 来源 : 法制周末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4-01-30 * 浏览 : 35

  第一届发审委成立于1993年6月。1999年证券法颁布实施后,发审委成为了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法定审核机构。

  随着中国股市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注册制将取代原来的核准制,而核准股票发行的重要机构发审委,将会往何处去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近日,证监会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掌握了20年IPO“生杀大权”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去留问题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

  有媒体报道称,发审委将在2015年予以撤销。1月24日,证监会官方微博回应称:“注册制条件下发审委的职能定位如何调整,还需进一步研究。在过渡期内,发审委仍将依法履职。”

  对于承担发行审核工作的发审委,业界评述不一。有人认为其承担了为市场“把关”的职能;亦有人认为,发审委难以担负起价值判断的职能,缺乏透明的制度也为权利寻租提供了空间。

  随着中国股市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证监会将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届时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将交由市场判断。

  那么目前,取消发审委的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和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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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登新:向注册制过渡刻不容缓

  法治周末:有消息表示,证监会将在2015年撤销发审委。证监会也表态,职能和内设机构调整的方案已上报主管部门,您如何看待发审委的去留?

  董登新: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IPO新政”)。IPO新政首次明确规定:证监会和发审委“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这一表述,实际上是注册制的核心内容之一。IPO新政标志着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序幕已经拉开。

  注册制有两个特征:一是证监会不再就公司好坏进行实质性判断和审核;二是证监会不再管控IPO定价,更不会干预IPO节奏。既然企业的盈利能力及投资价值不再由发审委来判断,这就意味着发审委已无存在价值。

  法治周末:“2015年将撤销发审委”的消息一出,市场的反应很激烈,您认为这代表了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是不是市场还没有做好准备?

  董登新:20年来,投资者已经习惯并依赖于政府的大包大揽,现在一下子要离开这种依靠,会有些不适应,这都是正常的。但是我们必须走这一步,不走这一步,注册制就如同海市蜃楼,没有希望。取消发审委是核准制向注册制迈进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法治周末:在一些人看来,在核准制下,发审委还是起到了为市场把关的作用。如果撤销发审委会,缺少了“把关”环节,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董登新:核准制表面上是替投资者把关,实际上这种制度带来的反面效果会更大。既然IPO由发审委审核,拟上市企业就舍得花高昂成本包装,包括公关成本和利益输送,去应对证监会的审核与过会。在这种制度下,一些企业把IPO当做一个赚钱发财的机会,认为一旦上市就万事大吉了,这无形之中放大了企业IPO的身价。而由证监会控制发行节奏,让谁上、不让谁上,让谁先上、让谁后上,这里面就有了寻租的空间。于是利益交换、权力寻租、道德风险都在这个前端环节扎堆。

  事实上,证券市场单靠证监会在IPO环节的事前审核监管是不够的,无论这种事前监管多么严厉,如果没有全方位的事后监管,就会前功尽弃。因此,对市场的监管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法律手段的威慑、经济手段的惩处、市场的做空、投资者的监督等。在我们的监管模式上,也应该转变观念。

  法治周末:在您看来,撤销发审委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董登新:股票发行的核准制是通过证券法确立起来的,发审委是法定审核机构。撤销发审委首先要修改法律,将股票发行的方式确定为注册制,这样发审委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寿终正寝了。

  法治周末:您认为,目前市场对于取消发审委、实行注册制是否有了足够的心理预期?

  董登新:从2009年开始,我们首次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证监会明确了改革的方向就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并大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证券中介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等措施等,这些都为向注册制转变奠定了重要基础。近5年来,投资者和市场对IPO新政的预期已基本到位,并具备了足够的心理准备。

  法治周末:依照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和诚信状况,您认为撤销发审委是否还需要其他的配套条件?

  董登新:撤销发审委,实行注册制,其实是让证监会淡化IPO事前的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执法的实际行动。在证券法修订上,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处力度,包括刑法、民法有关证券犯罪的有关条款也要作出相应修订。企业IPO注册,只要在证监会备案登记即可。但是,一旦上市,作为公众公司就要接受市场全方位的监督。只要事后有人检举揭发,或者被发现存在欺诈上市或信息造假行为,那就会让你赔得倾家荡产。这样就可以大大简化前端行政监管的成本,让企业上市之后变得更有诚信和法制意识,这就是注册制的威慑力所在。

  法治周末: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化的目标如果缺乏有效手段,反而会适得其反,甚至是一场灾难,你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董登新:对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实行注册制已刻不容缓。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向注册制改革的重大决定,就是希望我们的股市借注册制脱胎换骨。如果我们瞻前顾后,患得患失,甚至吹毛求疵,继而停滞徘徊,那么中国股市就真的没戏了。任何改革都会动摇一部分利益既得者的利益,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承受阵痛,而且我们也需要担当的勇气,否则改革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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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大霄:法制建立起来 “警察”才能“下岗”

  法治周末:自2013年11月确定新股发行制度向注册制过渡后,发审委的去留就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您如何看待发审委的去留?

  李大霄:发审委在一定的历史阶段里发挥了它的作用,这一点是不容抹煞的。尽管有发审委的审核,还是出现了很多业绩变脸、欺诈上市的情况。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前20年都没有发审委的话,中国股市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如果没有发审委的话,业绩造假、欺诈上市的数量会大增。其实发审委也起到了一个筛选过滤的作用,它否决很多拟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过会率并不是非常高的。

  法治周末:核准制下,为了规范发审委的股票发行工作,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管理办法等措施,但仍有业绩变脸、欺诈上市等现象出现,亦有人藉此寻租,您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李大霄:在目前的制度下,企业要想上市就必须通过发审委这道关卡,这时候单靠发审委委员的自觉、自律是很难的;或者靠发审委委员来进行设防,也是防不胜防的。

  我认为关键要靠全国人民共同来防,包括媒体,来把违法、欺诈的公司给揪出来,而且揪出来之后还能通过追诉机制让他把获利吐出来,并且受到严厉的惩罚。

  法治周末:那你认为取消发审委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而这些条件现在是否具备?

  李大霄:我认为起码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机制建立起来,我们目前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事前监督和审核;第二,建立追诉和赔偿机制,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能够切切实实得到赔偿。像美国它就有非常成熟的集团诉讼的制度安排,一旦发行人欺诈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就会有律师召集投资者提起诉讼,一旦胜诉,就会有非常可观的赔偿;第三,在某一个环节,或者某一个机构上,交易所能够承担起或者替代发审委的部分功能。

  这样的法制、机制建立了之后,守在前面关卡处的“警察”有没有就无所谓了。但目前这三个条件并不完全具备。

  法治周末:根据媒体的报道,发审委将在2015年被取消,根据目前市场的培育情况,以及法规制度的建设节奏,你认为这三个条件能否在一年后实现?

  李大霄:如果国家大力推动,会进展比较快。但一般来讲,这三个条件都建立起来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如果像追诉制度这样的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事前的机制再放开,那就乱了。

  再者,对于发审委的撤销,我觉得在中国撤销一个机构相对于建立一个机构而言,也是会有个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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