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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细化挂牌条件 向区域股权市场敞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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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细化挂牌条件 向区域股权市场敞大门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6-21 * 浏览 : 25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昨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细化挂牌条件,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还向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公司敞开大门,明确了这类所谓“四板”公司向股权系统“转板”的条件,即申请“转板”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据悉,今后股转系统进行挂牌审查时,对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指引》的,将原则上同意其股票挂牌申请。在此基础上,审查工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重点围绕申请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满足要求和主办券商是否按要求完成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引导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高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质量。结合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股转系统还将对基本标准进行完善和优化。

  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指引》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了细化。如对《业务规则》中“依法设立且存续期满两年”的条件,分别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同设立主体的角度说明需提交的相关批复文件。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解释为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此外,财务报表中不存在相关审计准则所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且应提供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对于“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挂牌条件,《指引》要求公司要建立“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构架,制定相应的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对于“合法规范经营”,则分别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细化。《指引》特别强调,不应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对于“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条件,《指引》明确指出,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此外,公司不得存在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行为。

  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中指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业内认为,这意味着股转系统试点扩大工作即将正式启动。此前,业内围绕试点扩大方案曾提出两套可选择的路径:一是先由目前的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四家国家级高新园区扩至全国的国家级高新园区,而后再扩至全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二是由四家试点园区直接推广至全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将股转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后,业内预期,后一种“一步到位”的方案有望胜出,从而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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